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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
一、户籍为大连市
注:(1)户籍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地址为准。
(2)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不予资格确认。
(3)新迁入本市的,迁入后的次年可进行资格确认。
(4)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为本市,另一方户口为外省市的,户口为本市的一方享受。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本市同一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准进行资格确认、统一上报,按户籍地归属发放扶助金
(6)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地址界定。
二、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注:(1)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夫妻办生育1个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包括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2)夫妻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收养)2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1个子女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再婚家庭现无抚养的子女,其中只生育(收养)过1个子女的一方,可以进行资格确认。
(4)再婚夫妻中,抚养过配偶婚前所带未成年独生子女的终身未生育的一方,可以进行资格确认。
(5) 按照规定应当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须提
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其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注:独生子女因夫妻虐待、遗弃导致其死亡的,不予资格确认。
四、女方年满50周岁。
注:(1)享受扶助制度的年份以女方年满50周岁为起点。
(2)男方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以本人年满50周岁为准。
(3)扶助对象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到扶助年度
12月31日之前年满50周岁,不计月份。
(4)届时已超过50周年,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5)出生时间的界定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以出生时间较晚的为准。
发放手续:扶助对象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年度的1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的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至户口所在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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