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户籍在甘井子区城市街道,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直至子女14周岁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按本办法执行: 一、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户籍都在本辖区的,奖励费全额发放;只有一方户籍在本辖区的,奖励费发放50%; 二、离异或丧偶后,抚养孩子的单亲一方,无工作单位,奖励费全额发放; 三、夫妻双亡,且死亡前均无工作单位,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的监护人; 四、再婚夫妇双方均为本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各有一个子女,均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而不生育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1)再婚后各自的独生子女均由双方直接共同抚养,由夫妻双方户籍地发给各自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一半; (2)再婚后双方只直接共同抚养一个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抚养该独生子女的一方户籍所在地全额发放。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凡符合以上规定的居民,请持《户口簿》、《失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初审、登记。经公示无疑义后,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将其材料报送街道最后审核;有疑义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单亲家庭抚养孩子的一方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据的有效死亡证明或相关证件。 |